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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j9九游会登录入口-j9九游会登录入口首页新版 > 新闻中心 > 行业动态 >为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我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管理,积极推动我省全民健身事业和体育产业健康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统一认识,明确范围、主体、工作职责及管理部门
(一)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范围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国家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中的项目。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包括游泳、滑雪(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和攀岩。其中“游泳”特指在游泳池、游泳馆等人工场所进行的游泳活动,不包括公开水域游泳。
(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主体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主体,是指从事国家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的所有类型的主体,既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也包括有经营行为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只要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活动的市场主体,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都应当依法向当地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三)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职责和部门
1.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职责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是体育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其具体内容包括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
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部门
⑴全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工作指导、监督由省体育局负责。
⑵各州(市)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工作指导和监督工作。各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⑶各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与当地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沟通联系,请当地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协同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和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二、规范管理,明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申请与审批
(一)申请条件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相关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符合国家标准。
2.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3.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材料
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申请人应当向当地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并提交下列真实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要如实规范填写。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
2.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3.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或经营场所委托、转包、承包的协议书、合同书复印件。
4.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5.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的书面材料,包括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涉及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和维修制度,安全救护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治安保卫、卫生检查、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度等。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审批程序
各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要按下列审批程序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审批工作:
1.行政许可申请人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书面申请,并递交申请材料。
2.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受理窗口)收到规定的全部材料后,根据申请事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资质材料当场初审。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当场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网上申请办理行政许可的,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等材料,5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体育主管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受理申请后,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经营场地、设施装备(设备)、安全保护措施等材料所述内容是否真实进行实地核查,并重点核查相关体育设施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实地核查应做好核查记录,由现场核查人员、被核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实地核查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认证机构或检测机构进行,但体育主管部门至少派一名工作人员一同全程参与,相关费用由体育主管部门支付。
4.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根据实地核查意见,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制作决定书。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许可证由省体育局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统一规定的许可证样式的标准印制。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5.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并对有关申请材料、核查意见和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等,进行建档归案。
(四)许可证变更、换发、补领、注销规定
1.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的,经营者应当向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体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应为其换发许可证。
2.许可证到期后需要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提前30日到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续期手续。体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应为其换发许可证。
3.经营终止或者许可证到期未申请办理续期手续的,原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注销许可证。
4.许可证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向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5.发证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及时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交回发证部门。
(五)经营许可证实行公布和上报制度
各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已经许可、变更、注销、吊销许可证的信息在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并逐级上报体育主管部门。
三、履行法律赋予的责任
(一)体育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1.体育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交相关部门处理:
⑴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⑵在受理、审查、决定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⑶申请人提交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⑷未依法说明不受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2.体育主管部门实施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体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办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体育主管部门违法实施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5.体育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1.未经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
3.经营者违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规定者,由县级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对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者的处罚要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其具体处罚的罚款幅度,参照以下标准进行执行:
⑴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初次违法,经通知后能主动及时纠正的,教育后不予行政处罚;违法情节事实存在,没有违法所得,处以3万元罚款;违法情节事实存在,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违法情节事实存在,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倍罚款。
⑵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未造成不良后果并能主动整改的,责令整改;违法情节事实存在,没有违法所得,处以3万元罚款;违法情节事实存在,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经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后仍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违法情节事实存在,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经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后仍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⑶经营者违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初次违法,经通知后能主动及时纠正的,教育后不予行政处罚;自纠正之日起30日内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罚款。
⑷违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规定者,初次违法,经通知后能主动及时纠正的,教育后不予行政处罚;就同一事项再次违法的,处2万元罚款。
四、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审批条件及程序
一、审批依据
(一)《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发布)
(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
(三)《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2013年5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第16号发布)
二、审批条件
(一)游泳池、救生设施、救生器材等设施符合国家标准(gb19079.1-2013);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1-2013)数量要求的游泳救生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
(三)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游泳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五、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审批条件及程序
一、审批依据
(一)《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发布)
(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
(三)《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2013年5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第16号发布)
二、审批条件
(一)滑雪道、设施设备等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6-2013);
(二)至少配备5名社会体育指导员(滑雪);
(三)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滑雪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三、审批单位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
六、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潜水)审批条件及程序
一、审批依据
(一)《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发布)
(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
(三)《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2013年5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第16号发布)
二、审批条件
(一)潜水用池、设施等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10-2005);
(二)具有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10-2005)数量要求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潜水);
(三)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潜水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七、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攀岩)审批条件及程序
一、审批依据
(一)《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发布)
(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
(三)《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2013年5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第16号发布)
二、审批条件
(一)攀岩壁、设施等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4-2005);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4-2005)数量要求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攀岩);
(三)有安全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攀岩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